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综合评价规则》的通知

  来源:山东朝阳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综合评价规则》的通知

鲁财采〔2025〕26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全省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动态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综合评价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31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综合评价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动态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5〕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综合评价工作,适用本规则。政府采购项目中的自选专家参照本规则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综合评价,是指通过设定量化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机制,由相关方对专家在一定时期内的评审行为与成效,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评价。

第四条  综合评价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专业评价、履职评价、信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规则所称专业评价,是指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调取专家基本信息、培训情况等数据,由系统自动赋分生成。

本规则所称履职评价,是指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人、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预设的评价指标,在规定时间内相互进行“背靠背”评价。

本规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监管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对经核实的专家被举报、投诉或不当行为报告等情况进行的评价。

第五条  综合评价依托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施。评价结果以评分形式体现,每个评分周期为一个日历年度,满分为100分(不含加分项)。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级次和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库专家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第七条  综合评价量化指标由山东省财政厅制定发布。

第二章  专业评价

第八条  专业评价主要依据专家职称、执业(专业)资格、学历学位、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年限及次数、参加业务集中培训及考核情况、完成日常培训要求等情况进行。专业评价采取分项赋分制,总分值为20分。

第九条  专家业务集中培训及考核由省财政厅、各市财政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业务知识、评审实务、廉洁纪律和职业道德等。

第十条  专家日常培训由省财政厅依托系统建设的线上培训模块组织实施。每位专家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10学时的线上培训。

第三章  履职评价

第十一条  履职评价采取打分制,实行一项目一评价,设置专业素质、职业道德、评审质量、评审纪律、配合处理质疑等五个分项指标,总分40分。

第十二条  履职评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两方根据专家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行为表现逐项打分,两方的算术平均分即为该项目的履职评价得分。专家的年度履职评价得分为其当年所有参与项目得分的算术平均分。当年未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该项得分取该专业当年所有参加项目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的平均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专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不含评审结束当天)完成履职评价。若项目后续发生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质疑处理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实事求是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差异性打分。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的,系统自动锁定采购合同签订权限;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的,系统自动锁定专家抽取权限。

第十五条  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的,系统将冻结其被抽取资格。

第十六条  履职评价以匿名的方式进行在线评价,为保障评价的客观与公正,评价结果在年度汇总统计前不向被评价方公开。

第十七条  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托具体政府采购项目,对量化指标进行逐项打分。系统自动进行汇总统计,评价结果将分别用于相关主体的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专家履职能力评价扣分的,应备注说明具体原因。

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实事求是对专家开展履职评价,经财政部门查证属实的,计入其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项目未进入评审环节废标的,不需对专家进行履职评价。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采取扣分与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计分周期为一个日历年度,基础分值为40分。项目所属财政部门或者专家所属分库财政部门负责核实专家相关行为,并将扣分或加分事项录入系统,系统自动计算分值。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

扣分事项,主要针对涉及专家的投诉、举报、信访、审计发现问题、监督检查结果,以及配合答复询问、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扣分从基础分中扣除,直至0分。

加分事项,主要包括专家参与政策制定咨询工作,以及检举、报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贿受贿、串通、违规评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分事项由受理财政部门查实后录入系统,单独计算,最高加20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专家出现亮黄牌行为的,由项目所属财政部门在作出亮黄牌处理决定时,一并在系统中对其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专家的投诉、举报、信访、审计或监督检查核实的问题,若未达到亮牌处理程度,但属于不良行为的,由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专家所属分库财政部门,根据行为严重程度相应扣减其信用评价分数。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专家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的情况,由项目所属财政部门根据其配合程度及时进行评价打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信用评价时应在系统中录入处理决定、处理意见、证据材料等作为依据。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并完善政府采购专家库梯次抽取机制。系统按日历年度对专家的综合评价得分进行排名,排名按专业进行。对排名位于各专业前1/3的专家,下一年度在该专业的抽取概率提高 30%;对排名位于后1/3的专家,下一年度在该专业的抽取概率降低 30%。

第二十八条  专家在聘期内,若其年度综合评价得分在专业排名后1%的,需参加专项测试,测试不合格者,将冻结其在该专业的被抽取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个人申请或超龄等原因退出专家库的,其历史综合评价成绩予以保留,并提供查询渠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邀请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含项目评审)时,可供参考。

第三十条  对于受到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或亮红牌出库处理的专家,取消其综合评价成绩。

第三十一条  专家的年度综合评价得分及专业排名情况,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发布,专家可登录系统账户自行查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综合评价指标体系